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纪委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中共西南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与主体责任相互依存、互为促进、缺一不可。强化党委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才能保障纪委监督地位的权威性,确保纪委监督责任的有效发挥;充分发挥纪委监督责任,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才能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从而保证党委主体责任的有效履行。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必须坚持聚焦主业、履行主责的原则。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推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中心任务,推进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为学校深化综合改革和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纪律保障。
第二章 监督职能
第四条 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学校反腐败工作。
1.向学校党委及时报告传达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
2.根据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协助、督促党委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问题。
3.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和责任落实,督促检查二级党组织、二级单位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
4.协助督促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坚持“一岗双责”,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管理各单位加强业务监管,推动纪律检查、行政监察、业务监管有机结合,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 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1.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监督检查学校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情况,执行中央、教育部、重庆市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2.依纪依法严格审查和处置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认真受理涉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3.经常对党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党纪国法、廉政法规、从政道德和廉洁从业、廉洁执教、廉洁修身教育,组织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第六条 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
1.对全校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
2.对全校各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3.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和作风建设、廉政勤政等情况,加强对重要岗位干部和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干部的监督。
第七条 坚持不懈正风肃纪。
1.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持之以恒纠正“四风”,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地抓,从具体问题抓起,做到抓铁有痕、踏石留印。
2.严格执行《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深入解决“四风”问题有关规定》等文件精神,督促学校完善落实解决“反四风”问题各项规章制度,强化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兼职兼薪、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因公因私出国(境)等情况的监督。
3.督促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查处一起点名道姓通报一起。
第八条 严肃查处腐败问题。
1.坚持有信必办、有案必查、有腐必惩,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
2.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案件,以及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严肃查处滥用权力违反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干预职称评定、违规招生等问题,严肃查处利用职务插手基建后勤、校办企业、招标采购等领域的问题。
3.加大惩戒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实施“一案双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九条 加强日常监督。
1.制定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建设实施办法,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通过谈心谈话、调查研究、座谈交流、舆情分析督查检查等方式,准确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对苗头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2.完善谈话制度,对新提拔任用的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廉政谈话,对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加强廉政提醒谈话,定期不定期约谈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坚持函询制度。
3.积极探索党风廉政教育有效方式,突出重点对象,加强警示教育,强化以案说法,注重道德教化,增强党员、干部的法治观念、道德自觉和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之心。
4.对领导干部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进行了解、抽查或重点检查,及时掌握领导干部在住房、出国(境)、休假、兼职、配偶子女从业和收受礼品登记等方面情况及个人重要事项变化情况。
5.研究制定各类监督检查工作细则,督促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本建设管理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信息中心等部门建立监督信息共享平台,提高监督工作信息化水平,切实加强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的过程监督。
第十条 严肃党内组织生活。
1.督促党员干部强化党性意识,严格落实党章要求,严肃认真参加党组织生活,切实有效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严格的教育管理。
2.督促党员干部强化党性观念,增强组织纪律意识,自觉做到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
3.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指导下级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听取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加强廉政考核及其成果运用。
第十一条 加强信访处理。
1.按照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等处置方式和标准,严格规范处置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
2.需要初步核实和谈话函询的,按照直接调查了解、委托二级纪委进行了解、发函由被反映人作情况说明、分管领导直接或委托有关领导与被反映人谈话、请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被反映人谈话等方式办理。
3.及时研究来信来访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及时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对需要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的抓紧办理,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的抓紧移交。
第十二条 实施专项检查。
1.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落实,以及师生反映的突出问题,开展经常性的检查监督。
2.围绕贯彻落实教育部党组、驻部纪检组、重庆市和学校重大决策部署,加强选人用人、干部作风、职业道德、招生考试、科研经费、国有资产和所属企业、采购、基建项目、评审评比评估等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管,协调或参与开展专项检查,掌握实际情况,督促完善有关制度,堵塞可能出现的腐败漏洞,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与学校深化综合改革和科学发展的深度融合。
第十三条 严格责任追究。
1.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机制,细化责任要求,加强责任传导,正确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确保责任明确、有责必究、追责必严。
2. 加强宣传教育,坚持抓早抓小,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3.严格依规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于责任不落实、落不实并因此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一律追究责任;对于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的责任问题,不因时间、岗位、职务等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对于协助二级党组织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以及监督执纪不严的二级纪委,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章 监督机制
第十四条 完善组织领导机制。
1.协助学校党委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纪委工作规程,健全纪委全委会议事规则,加强对二级纪委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2.坚持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正确行使监督权,进一步清理议事协调职能,精简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十五条 完善沟通协调机制。
1.完善学校纪委与学校党委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召开党委书记办公会等方式,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完善二级纪委与二级党政联席会议沟通交流机制,二级纪委书记与二级党政负责人定期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专题落实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建立纪检监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组织、工会、人事、审计等职能部门的沟通,拓宽监督渠道,推动热点难点问题解决,防范廉政风险。联席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每两月召开一次。
3.健全合作机制,推进学校与地方纪委、检察院、法院等方面的合作,增强查信办案工作合力。
4.健全通报制度,定期不定期通过干部大会、老同志情况通报会、民主党派双月座谈会等多种方式,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对涉及学校的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进行及时通报。
第十六条 完善查信办案机制。
1.健全问题线索主动发现和及时查处机制,通过信访举报、日常检查、专项治理、民主评议、内部审计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案件线索。
2.健全问题线索处置集体研究和决策机制,制定信访处理工作规程,严格执行“集中管理、集体排查、分层督办”规定。健全问题线索分级办理制度,对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要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分级办理。
3.健全重要案件剖析制度,加大治本力度,组织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动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第十七条 完善问题线索处置报告机制。
1.坚持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2.对反映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问题线索和反映二级单位党政正职的问题线索,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严格按照规定处置方式和标准提出处置意见。对此类问题线索进行分类列表,由学校纪委书记签字背书后,每三个月向上级纪委书面报告一次。发现涉及上级党组织管理干部的问题线索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十八条 完善案件查办工作报告机制。
1.坚持“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案件工作报告制度,依纪依法查办案件。
2.下列案件在向学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涉及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案件;涉及学校二级单位党政正职的案件;群众关注、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窝案、串案、案中案等复杂案件;上级纪委交办、关注的案件;对案件处理有重大争议的案件;学校纪委认为应当报告的案件。
第五章 组织及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
1.在学校二级党组织设置纪委,进一步完善学校纪检监察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延伸执纪监督和执法监察工作网络,确保纪检监察工作在基层落到实处。
2.聚焦主责主业,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结合学校实际,配齐配强纪检监察干部,充实纪检监察系统力量。
第二十条 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1.健全纪检监察干部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制度,从严加强纪检监察队伍的管理,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防止“灯下黑”。
2.加大纪检监察干部培养使用力度,加强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提高纪检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特别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规管党治党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纪委、二级纪委。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西南大学委员会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