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
西团发[2015] 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切实推进校园文化繁荣和和谐校园建设,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按照《重庆市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重庆市学生联合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组织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积极繁荣校园文化;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引导学生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切实推进和谐校园建设。
第五条校团委是负责学校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校团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部)、研工部、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下,负责统筹学生社团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中,政治理论类学生社团由校党委宣传部直接管理,校团委协助管理。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具体执行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学生社团挂靠的二级团组织是学生社团管理的第一层级主体,要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直接承担学生社团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学生社团共分为六类,包括政治理论、公益服务、兴趣爱好、学术科技、创新创业及其它,社团申请成立时须明确类别,按照以上六类社团中的一类进行登记。
第七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有相应的挂靠单位。学生社团应在校团委以及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下明确对应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原则上为学校各二级团组织;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学生社团的日常指导教师,由各挂靠单位的团委书记担任;社团可根据其专业需要聘请相关人士担任专业指导教师,专业指导老师人选由学生社团申请,经挂靠单位同意,校团委批准后确定或变更。其中,政治理论类学生社团的专业指导教师须由校党委宣传部批准;
(五)有规范的章程。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名称、类别;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章程的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的程序;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挂靠单位的同意证明。
第九条学生社团成立,须经校团委审批同意。校团委自收到本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其中政治理论类社团须经校党委宣传部和校团委共同审批。批准筹备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30日内召开筹备期社团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筹备期社团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招收会员、收取会费或从事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校团委在每学期社团统一招新前对批准筹备的学生社团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在公示无异议后进行登记,并按照学校每年统一的社团招新安排组织会员招新。
第十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社团成立的相应条件的;
(三)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四)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五)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挂靠单位和校团委批准。
第十二条未经学校党委许可,校外社会团体不得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学生社团也不得擅自成为校外团体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员与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学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生,凡是符合此条件的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
第十四条社团成员应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二)对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情况,向校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五条社团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并按本办法规定及社团章程缴纳会费;
(二)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
第十七条社团会员大会至少应每学期召开一次,应到会员二分之一及其以上出席会议时,方可召开。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二分之一及其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及其以上通过。大会形成的决议必须报挂靠单位和校团委批准和备案。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及财务负责人, 负责人应在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负责统筹、规划社团内部发展及建设,社团的正副会长中至少有一名为该社团挂靠单位直接管理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或本科生。首届社团负责人由挂靠单位和日常指导教师共同商议提名,由社团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拟任人选,最终人选须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审定和备案。下一届学生社团负责人应由本届社团负责人、挂靠单位和日常指导教师共同商议提名,由社团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拟任人选,最终须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审定和备案。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与经费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的指导和监督,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目标和学校中心工作开展;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课外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等方面的活动;反对开展脱离社团章程和成员实际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活动采取严格的审批制度,必须经日常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四级审批方可开展。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擅自以挂靠单位、学生社团联合会、校团委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的纸质或电子宣传内容必须经日常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学生社团联合会以及校团委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或者与校外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的,经四级初审后,报学校党委分管领导审批;凡跨校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类社团活动,或与境外机构、企业联合开展活动,或邀请境外人员外国驻华机构人员参加活动,经四级初审、校党委审查后,提前30个工作日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团市委、市学联审批,涉外活动并报市外侨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对已经获得审批的人文社科类活动,挂靠单位、校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要切实加强对活动现场的管理,并对活动的秩序、安全负责。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的工作经费和资产来源主要由学校拨款、会员会费和社会资助组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学生社团的经费和资产。学生社团会员会费标准原则上每人不超过35元。在校期间加入一个社团只需交一次会费。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挂靠单位的协助下统筹全校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负责各社团会费的统一收取、管理和支出审批,专款专用,确保社团财务安全。学生社团联合会应每学期将各学生社团会费使用情况统一向全校学生社团公布,接受各学生社团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和其他成员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应自觉接受日常指导教师、挂靠单位、社团联合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必须在接受捐赠、资助之前7日将有关情况报挂靠单位和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经费使用后及时向挂靠单位和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告该笔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在挂靠单位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下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日常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学生社团联合会和社团会员的监督。学生社团应当每学期将经费使用情况,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考核
第三十一条社团挂靠单位、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每年对全校学生社团进行一次综合考核。
第三十二条校团委对考核优秀的社团、优秀社团活动、优秀社团干部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扶持。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不接受学校或相关部门指导;
(三)不接受本条例规定;
(四)财务制度混乱;
(五)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
(六)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七)社团成员擅自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八)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有社团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
(四)社团出现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整顿的情形,校团委质询后仍未开展整顿措施;
(五)擅自以学校及相关部门名义开展活动,影响恶劣;
(六)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每年招收新会员10日前向挂靠单位和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社团召开社团会员大会后7日内报挂靠单位和校团委核准;学生社团的变更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的形式宣布。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挂靠单位和校团委申请注销登记: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四)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挂靠单位和校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挂靠单位和校团委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财务清算报告书,办理注销登记;学生社团的注销应当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宣布,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统筹管理,专门用于学生社团建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西南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荣昌校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