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制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组织”)章程建设,推动学生会组织制度化规范化发展,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中青联发〔2017〕4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的指导意见》(中青办联发〔2014〕3号)及其它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学生会组织章程的起草、修订、审议、核准、备案。
第二条章程是学生会组织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学生会组织应当以章程为依据,聚焦广大同学精神成长、学习生活、成才发展、权益维护等需求,引领同学坚定理想信念、帮助同学全面成长进步、促进同学养成优良学风、服务同学创新创业创优、代表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第三条学生会组织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应当以宪法、法律、法规、学校章程为依据,体现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应当促进改革创新,强化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职能,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章程内容
第四条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包括学生会组织的性质、宗旨、基本任务等内容。高校学生会组织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主体组织,是高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学生会组织要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学生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成长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学生会组织章程中要明确提出构建党领导下的“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格局。
(二)会员。包括学生会组织会员的组成、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等内容。全日制在校学生,承认学生会组织章程,均为学生会组织会员。学生会组织会员有权对学生会组织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有权参加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学生会组织章程所规定的其它权利。学生会组织会员须遵守学生会组织章程,执行相关决议,完成各项任务。
(三)权力机构。包括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周期及主要任务、学生代表的产生原则及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校级层面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周期不超过两年;院(系)层面会议召开周期为一年。学生代表大会为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任务是: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校级层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校、院(系)级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
实行常任代表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常代会”)的学生会组织须明确常代会为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监督评议学生会组织工作、监察组织章程和工作条例实施情况、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决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调整等重大事项。常代会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常任代表由各院(系)从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中推荐产生。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度,应每年至少召集1次会议。
(四)执行机构。包括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权等内容。校级学生会组织须设立主席团,由主席1名、副主席4至6名组成,有分校区的高校可酌情增加副主席人数。校级学生会组织须明确主席团成员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其常任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校学生会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常任代表(扩大)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应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予以确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校级学生会组织须明确1名主席团成员负责学校学生社团工作,已设立校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其主要负责人须由校级学生会组织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的同学兼任。明确学生会组织各职能部门副职原则上不超过2名,不得设置主席助理、部长助理等岗位。明确校级学生会组织的骨干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联系服务学生总人数的1%。明确各级学生会组织要设置权益维护部门,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合法权益。明确各级学生会组织可视需要设置负责港澳台学生、留学生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加强对港澳台学生、来华留学生的联系与服务。
(五)基层组织。包括基层组织的组成及职权等内容。明确建立学生会组织“学校、院(系)、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明确校级组织对院(系)级组织、院(系)级组织对班委会的指导职责,重点从制度设计、资源整合、活动开展等方面,加强校级学生会组织对院系学生会组织的指导、联系和帮助;建立健全校级学生会组织每年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全部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的制度;建立完善校级学生会组织对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进行公开。明确各级学生会组织要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六)学生骨干。包括学生骨干的选拔及退出的条件及程序等内容。明确主要学生骨干候选人必须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标准,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明确要建立学生骨干退出机制,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骨干,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七)附则。包括解释权声明和生效条款等内容。
第五条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章章程起草(修订)程序
第六条学生会组织起草(修订)章程,应深入研究分析当前工作的问题与挑战,广泛听取学校师生代表的意见,使章程的起草(修订)成为学生会组织凝聚共识、改革创新、规范发展的过程。
第七条学生会组织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章程起草(修订)小组开展章程的起草(修订)工作。
第八条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应当经校团委核定后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报上级学联秘书处核准。
第九条学生会组织章程草案(或修订案)经上级学联秘书处核准后须报学校党委审定,党委审定后由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学生会组织应当保持章程的相对稳定。
第四章章程核准与监督
第十一条全国学联主席团单位的章程草案(或修订案)由全国学联秘书处核准;全国学联委员会单位(不包含主席团单位)的章程草案(或修订案)由所在省份的省级学联秘书处核准后报全国学联秘书处备案;其它高校学生会组织的章程草案(或修订案)由所在省份的省级学联秘书处核准。
第十二条章程报送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核准申请书;
(二)章程核准稿;
(三)对章程起草(修订)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十三条核准单位应当对章程核准稿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以及起草(修订)程序等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核准单位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1个月内完成审查。涉及对核准稿条款、文字进行修改的,核准单位应当及时与申请单位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单位可以提出时限,要求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超越学生会组织职权的;
(三)核准未予通过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
(四)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五)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全国学联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全国学联秘书处
2017年8月30日